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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5/6 17:45:43 阅读:19

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步伐,加强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深委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委发〔200841号)精神,参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广东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包括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居民聚居点等类型。
三、管理方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防尽防,切实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住用安全。
四、工作措施:
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应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报建管理且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中,统规统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概预算;统规自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按照自愿原则缴纳。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的收取按照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按规定缴入地方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涉及符合报建费减免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五)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居住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备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预防包治期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内,白蚁防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回访,如在包治期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进行灭治。
(七)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装饰装修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由委托人与白蚁防治单位约定。在包治期内出现白蚁危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灭治。
(八)白蚁防治单位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白蚁预防、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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