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促进和提高广东省深圳市白蚁防治科技水平和决策水平,推动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规范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深圳市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和区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广东省地产业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广东省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专业技术发展途径、确定专业技术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本行业专业技术升级,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白蚁防治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广东省白蚁防治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组织重要科技课题的研究,参与白蚁防治工程重大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鉴定和评估;
(四)参与行业内优质工程、科技进步奖和优秀论文奖的推荐与评审,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技术交流和咨询活动:
(五)参与行业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六)承担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的相关科技资料信息: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四)参与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白蚁防治行业范围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从事白蚁防治专业工作3年以上,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愿为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服务,白蚁防治行业以外的相关领域,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在深圳市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取得过行业公认的工作业绩和成果。
第十条、广东省深圳市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程序:
(一)在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由符合条件的白蚁防治技术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二)由该专家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申请表报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汇总审查;
(四)经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组织行业评审;
(五)报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在广东省房地产业网站上予以公示(15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领导审批,成为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
(七)被批准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颁发证书;
(八)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由13名左右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设立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文字形式确定,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超越有关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